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郭凤郡 范质惠)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告当场支付原告李某某赔偿款36000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收到了案结事了的理想效果。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益阳某烘焙店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原告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10月29日,原告在被告的某烘焙店工作时从凳子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进行治疗。经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李某某向益阳市赫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李某某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共计127413.04元。
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王雪锋及时查阅案卷,了解案情。通过与原告沟通得知,双方在仲裁阶段进行了调解,原告提出仅要求被告支付36000元,但被告不愿意支付,调解以失败告终。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被告,再次征求其调解意愿,被告表示不愿调解,请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开庭当天,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着“以调促和”的原则,承办法官庭后又再次联系被告,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被告同意调解。之后,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达成和解,被告方当场支付原告36000元,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原告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寄语:构建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前提。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以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赢”。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共筑和谐劳动关系,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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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